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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类标准

时间: 2013-07-29 浏览次数:?

 

  

  一、统计分类标准的概念和作用

  统计分类标准是统计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国民经济管理的需要,对统计数据的采集、分类整理工作的规范。它是统计工作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是实现信息交流的共同语言。

  二、现行统计分类标准简介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乡级代码编码方法是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是:001099表示街道;100199表示镇;200399表示乡;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村级代码编码方法是,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具体编码是:001199表示居民委员会;200399表示村民委员会;400499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500599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是:乡级单位下未设(或未明确)村级单位时,则在该乡级单位下虚拟一个村级单位。在街道、镇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工矿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498,名称为“××虚拟社区”;在乡以及类似乡级单位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农业活动区域下,虚拟村级单位的代码为598,名称为“××虚拟生活区”。县级单位直辖村级单位,其乡级代码统一编为198,在198代码下,再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乡级单位直接管辖的村民小组,其村级代码编制为398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标准分类,是政府综合统计、政府部门统计和企业统计的基础分类,它是按照各单位(或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类型进行的分类。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至少有两种类型的经济活动,一种是对外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活动,一种是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所从事的辅助活动。单位对外提供的活动往往也不是单一的,有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之分。因此,在划分行业时,首先要明确单位从事的哪些是主要活动,些是次要活动,些是辅助活动。

  主要活动是指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的活动,可依次按全年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比重来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

  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的原则是依照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而不是依据行政事业编制、会计制度和部门管理归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四个层次,即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小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核心层,其经济活动的同质性最高,它构成了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供观察和度量的最小的产业活动类别;中类是活动性质相近的小类行业的综合类别,它是链接小类与大类的过渡分类;大类构成国民经济重要的经济部门,也构成全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构性框架;门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活动性质相近的经济部门的综合类别。目前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门类20个,大类95个,中类396个,小类913个。

  (三)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所有产业划分为三类。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四)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上经济成分的划分规定,适用于分析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增加值等)的经济成分。

  经济成分主要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大类。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份。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五)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目前在统计上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具体分为三种: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1.内资企业包括: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8)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9)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0)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其他企业,是指上述所有企业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

  (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1)外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2005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该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具体分类如下:

  1.公有控股经济,包括国有控股、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

  2.集体控股,包括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和非公有控股经济。

  3.非公有控股经济,包括私人控股(私人绝对控股和私人相对控股)、港澳台商控股(港澳台商绝对控股和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外商控股(外商绝对控股和外商相对控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七)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

  鉴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1998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明确规定其仍属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范围。

  为了便于各地区与各部门对个体经营进行统计,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个体经营分类及代码》。具体分为个体经营、个体户和个人合伙。

  《个体经营分类及代码》中规定,当各地区与各部门如确实需要单独列示个体经营分类时,就将个体经营增列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分类的最后,与“外商投资企业”并列。使用时,分类名称相应改为《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八)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并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是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为划分标准。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邮政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则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为划分标准。

  (九)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的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还可组合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文化产业核心层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外围层包括: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相关文化产业层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十)高技术产业分类

  2002年,国家统计局根据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了《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

  高技术产业包括八个行业,即核燃料加工,信息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和公共软件服务业。

  (十一)信息产业划分

  2003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此规定是以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信息活动的自身特征,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上,对与信息活动有关的类别进行了重新组合。同时,该分类参考了国际上相关分类的编码方法,确保《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的细类名称及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对应。

  目前关于信息产业划分有三个口径。一是大口径,包括所有的信息生产、搜集、加工、传播、管理活动,以及与信息有关的产品生产、销售、租赁和技术活动。二是中口径,包括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三是小口径,包括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十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国家统计局联合民政部等6部门制定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这个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乡村是指按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