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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计经费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 2013-11-7 8:44:59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系统中央统计经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过程,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固定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统计系统中央统计经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个环节。

  三、职责

  (一)办公室(财务处)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系统中央统计经费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的审核批复和清理整顿等管理工作;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系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国家统计局财务司报告年度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二)系统各基层预算单位县(市、区)局及市局办公室(综合科)既是本单位的中央统计经费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又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的账卡登记管理、清查核资登记、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实物资产进行日常盘点和年终资产清查,确保账账、账证和账实相符。

  (三)分管局领导负责对报经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的资产处置项目审批。

  四、工作程序

  (一)中央统计经费固定资产的管理、清理及处置工作,按照《统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统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清理

  1.系统基层各预算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固定资产清查及检查结果报省统计局办公室(财务处)。

  2.省统计局办公室(财务处)对系统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清查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后,上报国家统计局财务司。

  (三)固定资产处置

  1.系统基层各预算单位,对房屋、土地、车辆及单台(件)价值5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等中央经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书面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并填写相关审批表报省统计局办公室(财务处)。

  2.省统计局办公室(财务处)接到中央经费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3.单台(件)价值在五千元(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办公室(财务处)根据分管局领导批示,正式批复申请单位,同时反馈处理审批表,进行资产处置。

  4.房屋、土地、车辆及单台(件)价值五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办公室(财务处)根据分管局领导批示,以正式申请文件上报国家统计局财务司审批。

  办公室(财务处)根据国家局财务司批示意见,批复申请单位,同时反馈处置审批表。

  5.申请单位根据省统计局批复,处置相关资产并进行账务处理。

  6.单台(件)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占用单位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置,并报省统计局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四)办公室(财务处)负责系统中央统计经费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的审核批复和清理整顿等管理工作;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系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国家统计局财务司报告年度固定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分管局领导对报经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的资产处置项目审批。

  五、依据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统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统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4.河北省统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六、记录

  1.相关请示

  2.相关批复

  3.河北省统计系统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审批表

  七、附件

  中央统计经费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及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