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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13-11-7 8:28:42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规范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过程,确保所制订的河北省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河北省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过程的控制。

  三、职责

  (一)政策法规处

  负责牵头组织全省统计立法规划、调研、起草、论证、听证工作,负责报送统计系统领导审议工作;

  负责申报省法制办审核,并按照法制办及人大提出意见的修改、申报工作。

  (二)各单位

  提出立法需求、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和论证。

  (三)局领导

  负责立法项目建议计划、申请报告等外部文书往来的审批签发,以及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讨论、审议及签发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统计立法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二)制定立法规划、计划,列入省立法计划。

  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根据《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出台及修订情况,根据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需要,提出统计立法(修订)项目工作建议。

  政策法规处汇总并审查统计立法项目建议,对立法项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比较详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定等立法项目建议计划。

  统计立法项目建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将统计立法项目建议计划报省政府法制部门,以列入省立法规划和计划。

  (三)开展立法调研工作。

  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为原则,采取课题研究、座谈、案例解剖、深入基层等多种方式,就统计调查项目、基层基础建设、统计行政处罚、数据公布及部门协调等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了解立法需要,汇总整理,形成立法调研报告,为下一步起草工作做好准备。

  (四)论证、听证、征求意见工作。

  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的适宜阶段,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对立法内容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如:人员管理、部门职责、统计人员及调查对象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违反规定的相关描述、责任人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项目等,采取模拟论证、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级统计人员、各类调查对象、相关省直部门等社会各层面的意见。

  对于存在分歧的意见,要进行协调或者重新针对分歧意见再次进行调研。

  (五)起草初稿工作。

  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做好起草说明,标明各项立法依据、参考资料,按照省法制办和省人大的立法操作规范形成完整材料。

  (六)局领导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

  政策法规处将地方性法规、规章初稿报送局领导。局领导组织召开局长会,相关人员列席参加,对初稿进行审核讨论。

  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局长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再次提交局领导审核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七)报省法制办进行初审,形成草案。

  政策法规处将局领导审核通过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参考资料等,报省法制办进行审核并形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省法制办提出修改意见的,政策法规处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报省法制办进行审核。

  (八)省法制办、省政府、省人大根据相关立法程序审批通过后,形成正式的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并予以发布。

  (九)备案、向社会公布。

  政策法规处将经批准发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在系统内正式发文公布,并向省法制办和国家统计局进行备案及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依据文件

  1.宪法

  2.立法法

  3.统计法

  4.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

  5.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46号)

  7.其它国家及省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工作相关的规定

  六、记录

  1.政策法规处处内收发文记录及阅办笺

  2.省统计局内部请示报告

  3.向省政府、省法制办或国家统计局上报的文件或报告

  4.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核、申报表

  七、附件

  统计立法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