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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生产控制程序

发布时间: 2013-10-31 14:41:59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规范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对统计数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职责

  (一)局长负责对重要数据及分析结果的批准。

  (二)分管局领导负责对民营经济统计调查数据汇总、核算、分析结果的审批。

  (三)核算处负责:

  组织制定、修订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

  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布置和培训;

  民营经济统计数据处理软件程序的编制、培训;

  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采集、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汇总分析及公布。

  四、工作程序

  (一)修订统计报表制度

  每年10月份开始,核算处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按《统计制度制定、修订工作程序》的要求,修订河北省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并于12月份下发各设区市统计局执行。

  (二)报表制度布置及培训

  每年12月份,核算处召开由各设区市统计局参加的年报会,对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进行布置,并就报表制度的内容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讲解报表制度修订说明、变动情况,报表内容、指标解释、实施办法、填报说明、上报方式和要求、上报时间、其他相关规定,等等。

  (三)编修数据处理软件程序

  1.每年12月份,根据本专业要求,核算处对本专业数据处理软件程序进行编修、测试。

  2.程序测试通过后,于次年年初向各设区市统计局统一发送。

  (四)实施数据采集

  核算处数据采集依据《河北省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

  1.季报数据:

  每季后15日前(节假日顺延),采集“民营经济出口情况”(冀民统301表)、“民营经济实缴税金情况”(冀民统302表)数据;

  每季后22日前(节假日顺延),采集“民营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一)”(冀民统312表)、“民营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二)”(冀民统313表)、“私营个体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一)”(冀民统314表)、“私营个体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二)”(冀民统315表)数据;

  每季后25日前(节假日顺延),采集“季度民营经济增加值”(冀民统318表)数据;

  725日前(节假日顺延),采集“分县(市)主要指标”(冀民统316表)数据。

  2.年快报数据:

  125日前(节假日顺延),采集“民营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一)”(冀民统312表)、“民营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二)”(冀民统313表)、“私营个体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一)”(冀民统314表)、“私营个体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二)”(冀民统315表)、“季度民营经济增加值”(冀民统318表)数据;

  2月底前(节假日顺延),采集“分县(市)主要指标”(冀民统316表)数据。

  3.年报数据:

  120日前(节假日顺延),采集“民营经济出口情况”(冀民统301表)、“民营经济实缴税金情况”(冀民统302表)数据;

  4月底前(节假日顺延),采集“民营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一)”(冀民统312表)、“民营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二)”(冀民统313表)、“私营个体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一)”(冀民统314表)、“私营个体经济主要指标情况(二)”(冀民统315表)、“年度民营经济增加值”(冀民统317表)数据。

  (五)数据质量审核

  1.核算处在数据接收后的一至两周内审核报表数据;

  2.数据审核依据《河北省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和《民营经济增加值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通过人工或计算机审核,采用公式计算、逻辑推理、经验判断、比较类比等方法对报表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同时,对相关指标、相关报表间数据协调性、匹配性进行评估,进一步对所采集数据进行综合数据质量审核;

  3.对审核未通过的数据,核算处填写“审核、查询记录表”,要求报表单位核实并修改错误数据后重新上报;

  4.发现数据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时,核算处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程序》的要求,进行实地核实。

  (六)数据汇总、核算、分析及质量评估

  核算处对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核算、分析,并依据《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和《民营经济增加值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结合所采集的外部指标数据,采用逻辑推理法、经验判断法、比较法、类比法等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对全省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匹配性进行评估。

  核算处将主要数据和相关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数据和材料报局长批准。

  (七)统计信息发布

  按《统计新闻宣传工作程序》、《统计咨询服务控制程序》和《统计信息管理程序》及相关规定,核算处开展统计数据对内、对外发布、使用、分析、编印资料等项工作。

  向省委省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及各有关行业协会等外部单位正式提供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资料时,核算处应在“数据提供记录表”做好登记。

  (八)核算处按《记录管理程序》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

  五、依据文件

  1.记录管理程序

  2.统计制度制定、修订工作程序

  3.统计新闻宣传工作程序

  4.统计咨询服务控制程序

  5.统计信息管理程序

  6.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工作程序

  7.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8.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

  9.民营经济增加值核算方案

  10.季度民营经济增加值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

  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经济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28号)

  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6号)

  13.关于调查民营经济统计口径范围的通知(冀统核算字〔201126号)

  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218号)

  六、记录

  1.数据提供记录表

  2.审核、查询记录表

  3.民营经济统计年报

  4.民营经济统计季报

  5.河北统计年鉴

  6.河北统计提要

  七、附件

  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图及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