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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经统计数据生产控制程序

发布时间: 2013-10-31 11:16:14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规范贸易外经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对统计数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制定本控制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贸易外经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职责

  (一)局长负责对重要数据及分析结果的批准。

  (二)分管局领导负责对贸易外经统计调查数据汇总、核算、分析结果的审批。

  (三)贸易外经处负责:

  组织制定、修订贸易外经统计报表制度;

  贸易外经统计报表制度的布置和培训;

  贸易外经统计数据的采集、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汇总分析和上报及公布。

  (四)数管中心负责对一套表数据处理平台、调查用户平台软件程序的修改和测试。

  四、工作程序

  (一)统计调查数据生产过程控制流程图(见附件)

  (二)获取统计报表制度

  参加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年报工作布置会议,获取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三)修订统计报表制度

  每年9月份开始,贸易外经处在国家贸易外经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按《统计制度制定、修订工作程序》的要求,修订河北省《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对外经济和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并于4季度下发各设区市及省管县统计局执行。

  (四)报表制度布置及培训

  每年4季度,贸易外经处召开由各设区市及省管县统计局参加的年报会,对贸易外经统计报表制度进行布置,并就报表制度的内容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讲解报表制度修订说明、变动情况,报表内容、指标解释、统计分类、统计标准、上报方式和要求、上报时间、其他相关规定等等。

  (五)编修数据处理软件程序

  1.一套表平台软件

  (1)每年4季度,在国家一套表平台,根据本专业要求,贸易外经处协助局数据管理中心对一套表平台专业数据处理程序和用户端数据报送平台进行编修。

  (2)数据处理程序编修完成后,由专业统计人员协助数据管理中心进行带数测试,在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数据管理中心及时解决。

  (3)程序测试通过后,局数据管理中心于次年年初通过一套表系统向统计机构和贸易外经调查用户统一发布。

  2.非一套表软件

  (1)每年4季度,根据本专业要求,贸易外经处对非一套表软件编制数据处理程序。

  (2)数据处理程序编修完成后,由专业统计人员进行带数测试,及时解决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程序测试通过后,贸易外经处于每年4季度或次年年初向统计机构统一发布。

  (六)实施数据采集

  1.一套表平台数据

  贸易外经处数据采集岗依据《河北省企业一套表实施方案》,通过一套表专业数据报送平台实施本专业数据采集:

  (1)每月27-次月3日(节假日顺延),采集“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数据;

  (2)季末27-季后3日(节假顺延)采集“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批发和零售业调查问卷”(E210)、“住宿和餐饮业调查问卷”(S210)数据;

  (3)季末27-季后18日采集“财务状况”(E203)、“财务状况”(S203)数据;

  (4)年后125-228日采集“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财务状况”(E103)、“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1)、“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3)”、“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E107)、“信息化情况”(109)、“财务状况”(S103)、“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104-1)、“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104-3)、“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S107)数据。

  2.非一套表平台数据

  贸易外经处数据采集岗通过非一套表平台收集贸易、外经专业数据:

  (1)季后3日(节假顺延)收集“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4-4)、“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S204-4)数据;

  (2)季后5日(节假顺延)收集“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401)、“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40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数据;

  (3)季后16日收集“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成品油批发单位填报)”(E221)、“重要商品销售和库存(成品油零售单位填报)”(E222)数据;

  (4)年后131日收集“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E108)、“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S108)、“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30)数据;

  (5)年后310日收集“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120-1)、“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20-2)、“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S120-1)、“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S120-2)数据;

  (6)年后320日收集“财务状况”(E103)数据;

  (7)月后4日前收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冀外101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投资情况”(冀外102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冀直接投资情况”(冀外301表)、“借用国外资金项目情况”(冀外304)

  (8)月后5日前收集“引进内资分市情况”(冀外316表);

  (9)季后6日前收集“分市借用国外资金情况”(冀外305表);

  (10)季后20日前收集“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冀外318表);

  (11)季后25日前收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冀外103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冀直接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冀外302表);

  (12110日前收集“引进内资分市情况”(冀外316表)、“引进内资分行业情况”(冀外317表);

  (131月底前收集“分县()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冀外304表);

  (14210日前收集“经济技术合作成果”(冀外315表);

  (15310日前收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冀外103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冀直接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冀外302表)。

  (七)数据质量审核

  1.一套表平台数据

  贸易外经处数据审核岗按照《河北省企业一套表实施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等要求,通过企业一套表统计数据处理平台及其他软件,或人工等方式,采用公式计算、逻辑推理、经验判断、比较类比等方法对报表数据进行质量审核:

  (1)每月27-次月6日中午12时(节假日顺延),审核“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数据;

  (2)季末27-季后6日中午12时(节假顺延)审核“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批发和零售业调查问卷”(E210)、“住宿和餐饮业调查问卷”(S210)数据;

  (3)季末27-季后22日审核“财务状况”(E203)、“财务状况”(S203)数据;

  (4)年后125-415日审核“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财务状况”(E103)、“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1)、“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3)”、“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E107)、“信息化情况”(109)、“财务状况”(S103)、“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104-1)、“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104-3)、“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S107)数据。

  2.非一套表平台数据

  贸易外经处数据采集岗通过非一套表平台审核贸易、外经专业数据:

  (1)季后4日中午12时(节假顺延)审核“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4-4)、“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S204-4)数据;

  (2)季后6日中午12时(节假顺延)审核“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401)、“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40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数据;

  (3)季后20日审核“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成品油批发单位填报)”(E221)、“重要商品销售和库存(成品油零售单位填报)”(E222)数据;

  (4)年后228日审核“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E108)、“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S108)、“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30)数据;

  (5)年后331日审核“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120-1)、“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20-2)、“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S120-1)、“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S120-2)数据;

  (6)年后420日审核“财务状况”(E103)数据;

  (7)月后4日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冀外101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投资情况”(冀外102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冀直接投资情况”(冀外301表)、“借用国外资金项目情况”(冀外304)

  (8)月后5日审核“引进内资分市情况”(冀外316表);

  (9)季后6日审核“分市借用国外资金情况”(冀外305表);

  (10)季后20日审核“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冀外318表);

  (11)季后25日审核“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冀外103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冀直接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冀外302表);

  (12110日审核“引进内资分市情况”(冀外316表)、“引进内资分行业情况”(冀外317表);

  (131月底审核“分县()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冀外304表);

  (14210日审核“经济技术合作成果”(冀外315表);

  (15310日审核“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冀外103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冀直接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冀外302表)。

  在审核贸易外经统计数据的同时,贸易外经处随机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各种分组汇总,对相关指标、相关报表间数据协调性、匹配性进行评估,进一步对所采集数据进行综合数据质量审核;

  3.数据审核通过的,一套表数据由数据审核岗在一套表平台上做验收处理,非一套表平台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对于在审核过程中存在数据填写错误、逻辑关系不正确、指标间数据不匹配等问题的数据,数据审核岗做验收不通过处理,同时将所发现的问题以查询清单的形式下发到相关设区市及省管县统计局,逐级通知到企业,由企业核实并修改错误数据后重新上报。

  贸易外经处在下发查询清单及接收到相应回复时,在“审核、查询记录表”上进行登记。

  (八)数据汇总、核算、分析及质量评估

  贸易外经处对贸易外经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核算、分析,并依据《河北省贸易业一套表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办法(试行)》(冀统贸外字﹝201235号)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冀统贸外函字﹝20111号),结合所采集的外部指标数据,采用逻辑推理法、经验判断法、比较法、类比法等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对全省各设区市及省管县贸易外经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匹配性进行评估。

  贸易外经处将主要数据和相关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重要数据和材料报局长批准。

  (九)数据上报

  局领导审批通过后,贸易外经处按照国家局贸易外经司的要求整理相关数据材料,上报至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并接受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查询。

  (十)统计信息发布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反馈的数据为本专业的最终数据产品。省局依据此最终数据产品,按《统计新闻宣传工作程序》、《统计咨询服务控制程序》和《统计信息管理程序》及相关规定,开展统计数据对内、对外发布、使用、分析、编印资料等项工作。

  向省委省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和省管县及各有关行业协会等外部单位正式提供主要贸易外经统计数据资料时,贸易外经处应在“数据提供记录表”做好登记。

  (十一)贸易外经处按《记录管理程序》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

  五、依据文件

  1.河北省贸易业一套表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办法(试行)(冀统贸外字﹝201235号)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冀统贸外函字﹝20111号)

  3.关于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统计渠道的通知(冀统外经〔2001102)

  4.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统外经字〔200490号)

  5.关于认真做好限额以下企业及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冀统国贸字﹝200948号)

  6.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加强贸易外经统计工作的通知(冀统贸经字﹝2009128号)

  六、记录

  1.审核、查询记录表

  2.数据提供记录表

  3.贸易外经统计年报资料

  4.贸易外经统计月报资料

  5.贸易外经统计数据处理系统中规定的记录和报表

 

  七、附件

  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