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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 2013-9-9 9:36:54 来源: 网管办浏览次数:?
 

 

一、目的

为确保国情国力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控制数据质量,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农业普查全过程的控制。

三、职责

(一)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1.协调各地区的农业普查工作

2.审批农业普查方案和总体工作部署安排

3.审批省直部门工作职责及分工

4.研究解决农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开展动员部署

6.审批需要上报的农业普查数据资料和阶段工作总结(二)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

1.办公室内设机构的组建和职责分工的制定

2.农业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试点方案的起草

3.农业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申请和使用

4.组织和指导农业普查各级普查人员的培训

5.数据处理环境的搭建和技术业务工

6.协调指导各级农业普查政策的制定和普查工作

7.农业普查数据的收集、数据处理、审核评估、资料分析及上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技术疑难问题

8.农业普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

9.农业普查数据资料发布、工作总结及表彰

四、工作程序

(一)农业普查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二)成立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省局依照国家农业普查主管机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协调省直相关部门,组织成立河北省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领导和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普查工作。

省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全省各地区成立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的农业普查工作。

(三)拟定农业普查工作通知、整体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

1.省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农业普查工作通知等相关文件,协调全省相关部门拟定本省农业普查工作政策性文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

省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在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拟定本省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并报省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制定方案的相关实施细则。

2.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内容一般包括:

农业普查的目的意义

农业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

登记前的清查摸底工作

农业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

农业普查资料汇总、发布和管理

农业普查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其他

3.农业普查进度计划安排,在农业普查期内根据农业普查阶段细划到月。

(四)动员部署

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组织召开农业普查工作动员会议等形式,部署全省农业普查工作。

(五)组织农业普查工作试点

1.制订农业普查工作试点方案

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依据国家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农业普查工作专项试点或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应实施细则,经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开展农业普查试点工作。

2.确定试点区域

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省农业普查工作试点方案要求,协调相关地区,选择代表性强的县作为试点单位,选取被调查试点区域,明确试点内容。

3.开展农业普查工作试点

试点调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农业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组织现场调查人员开展农业普查工作试点;在农业普查试点工作过程中,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针对农业普查试点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利用各种形式及时解答现场调查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完善农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普查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结合本省实际,完善充实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及相应实施细则,经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布实施。

(七)农业普查区域划分

省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依据农业普查工作方案、依据区域划分和清查摸底细则及相关文件要求,下发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组织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对农业普查区域进行划分,绘制农业普查区划图和农业普查小区图。

(八)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培训

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各地区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及相应实施细则的规定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各地区农业普查机构,采取下培两级的方式,对各级农业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农业普查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组织纪律和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使每个农业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理解农业普查工作的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地运用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并掌握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各地区农业普查机构对农业普查指导员、农业普查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各地区农业普查机构要对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农业普查区编组、造册,形成农业普查工作指导员、普查员资料库,并上报上级农业普查机构审核备案。

(九)开展社会宣传及动员

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协调各级农业普查机构,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农业普查工作意义、政策规定及工作要求,动员农业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十)清查摸底

1.省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会同同级相关单位,按相应的职责分工范围组织开展农业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工作。

2.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对清查摸底数据进行质量审核,通过对比分析等方式,发现清查摸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清查摸底的各类报表和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农业普查机构负责人员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

(十一)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和复查

1.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按照农业普查工作总体安排,组织农业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采集农业普查数据。农业普查表应逐项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2.农业普查登记结束后,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根据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及相关细则等要求,组织农业普查工作人员,采用自查、互查、议查等各种方式,对农业普查对象的重漏、农业普查项目的对错、农业普查表填写的正确与否等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发现差错,据实更正,尽快核实、修正、补报。

3.各级农业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工作人员,按农业普查方案规定,依据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并将农业普查表及相关资料按规定顺序包装入袋,做好逐级移交和登记工作。

(十二)数据处理、审核及数据质量验收

省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按照省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及处理;

录入人员必须对录入的数据与调查表进行核对;

审核人员根据农业普查方案及细则等文件中规定的关于数据审核的要求,采用计算机软件审核、人工逻辑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个阶段产生的农业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校正错误;并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

省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根据农业普查工作质量验收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在农业普查工作的摸底清查、农业普查登记、编码、快速汇总、数据处理等各个阶段,采用逐级验收方式对农业普查数据进行质量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资料,在验收时不予通过,应由被验收单位重新组织人员复核,将差错据实更正后,再次进行验收,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

(十三)事后数据质量抽查评估

省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按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组织各级农业普查机构逐级开展农业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对农业普查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写出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随农业普查数据逐级上报。

(十四)农业普查数据上报

省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经省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农业普查数据资料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并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查询。

(十五)数据的发布及利用

接到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农业普查统计数据资料后,省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农业普查统计数据资料的对内、对外发布、使用、分析、编印资料等项工作。

(十六)总结和表彰

1.省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农业普查工作总结,以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工作总结可包括:实施工作小结、技术业务总结、数据处理总结等方面的内容。

工作总结报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2.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农业普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

(十七)资料归档

农业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收集农业普查工作的全部资料,进行编目并按规定存档。

五、依据文件

1.国农业普查条例

2.全国农业普查方案

六、记录

1.农业普查方案

2.农业普查文件汇编

3.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

4.农业普查资料汇编

七、附件

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