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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物流统计调查与核算报表制度

时间: 2012-05-30 浏览次数:?

 

 

一、为反映全省物流活动的规模、结构、效益和发展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物流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进行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制定的《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为依据设计。

 

三、本制度分为统计调查表和核算表两部分。

 

(一)统计调查表。分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和企业物流状况表两种。其中,物流企业经营情况表主要统计限额以上物流法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物流状况表主要统计重点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以下同)企业采购、销售、回收、废弃的物流与成本情况。

 

(二)核算表。为总量指标核算表。表中各指标采取依据现有相关指标统计分离提取与企业统计调查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加工核算。核算表中涉及的铁路、公路、水路、港口、民航、管道运输及邮电业务部门的物流业务数据,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四、本制度企业统计调查范围为在河北省境内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商务服务业等行业中主要从事货物的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生产经营活动的限额以上物流企业法人单位,以及有物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企业法人单位。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每个行业选择23个企业调查。限额以上物流企业是指在批发业中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物流企业法人单位、交通运输业和零售业中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法人单位,以及其它物流相关行业中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法人单位。

 

  五、本制度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