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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统计指标解释

时间: 2008-03-30 浏览次数:?

1、民营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民营经济涉及的登记注册类型,一是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二是包括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混合经济单位中的非公有部分。另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1)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统字[2000]9号)的规定:"凡符合个人独资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统计上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按'171私营独资企业'处理。"
    (2)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6)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7)其他联营企业是指除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以外的企业。
    (8)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9)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6)个体经营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17)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单位。
    (18)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民营经济增加值: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经济、港澳台商独资经济、混合民营经济中的非公有成分的增加值。
    3、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支付的全部货币总额。一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
    4、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
    5、营业(业务)收入:(1)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2)民办非企业的业务收入,是指其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6、出口创汇收入:是指企业直接向国(境)外出口产品(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产品(商品)所取得的外汇收入。
    7、利润总额:指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的最终经营成果,是企业(单位)的收入减去有关的成本与费用后的差额,收入大于相关的成本费用,企业就盈利,反之则亏损,亏损以"-"号表示。
    其计算式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实缴税金: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9、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产生经营或业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它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它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它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待业保险、职工其他收入四部分组成。
    (1)职工工资:此指标取自于单位会计"应付工资"帐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
    (2)职工福利:此指标取自于单位会计"应付福利费"帐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
    (3)劳动待业保险:此指标取自于企业管理费明细帐中"劳动保险费"栏和"待业保险费"栏的本期发生额之合。
    (4)职工其他收入:未包括在上述三项内的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收入和补贴。这项指标取材比较分散,分别需要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等明细帐挑选取得。
    10、从业人员:是指年末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实有人数。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在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录用的其他单位下岗人员)。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关系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