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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时间: 2013-07-29 浏览次数:?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第18号令《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于20095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一、制定《处分规定》的现实意义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特别是在当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制定应对危机的对策和措施,客观观察应对对策的实施效果,需要更加准确、灵敏的统计数据,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而紧迫。近年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总体上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基本上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分析宏观经济走势、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然存在,尤其是统计弄虚作假行为,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早在1998年,中办、国办就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坚决加以纠正。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处分规定》的公布实施,开启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行政问责的先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有统计职能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处分规定》适用对象

《处分规定》明确规定:有统计违法违纪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它适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具体可以概括为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各个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处分规定》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设定了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经授权或委托行使统计调查职能的单位或组织中的统计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属于任免机关任命的人员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除依统计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纪律责任。

三、《处分规定》对领导责任的规定

《处分规定》针对领导人员作出了纪律约束,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不得从事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具有四类违法行为的,要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四类行为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是对统计数据不实承担责任。《处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一规定,强化了领导人员在统计数据质量方面所承担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