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解释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指标解释

统计违法行为与统计法律责任

时间: 2013-07-29 浏览次数:?

 

 

一、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统计法律关系主体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构成统计违法行为,一般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这里所称的统计法是广义的,即全部统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统计法》,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统计行政法规、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地方性的统计法规和行政规章。统计制度是直接受统计法所保护的,违反统计制度实质上也就违反了统计法的相关规定。

2.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破坏了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扰乱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性,危及国家行政管理和宏观决策。

3.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即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这些主体在统计法律关系中依法承担相关法定义务,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或资格。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在统计法律法规中,对哪些行为属于统计违法行为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高于或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必须有高于或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故意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的目的,大多是为骗取政治上的荣誉和非法的经济利益。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行为的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二是必须有捏造虚假的统计资料并上报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没有相应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相关的凭证或者捏造、编造一套原始统计资料和汇总资料。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现有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特征: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被修改的统计资料是真实的。修改的结果必然导致数据失真,但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必须有故意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拒报统计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二是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然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三是拒不参加布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的会议(包括年报会议和专项统计调查会议等)、拒绝领取统计报表,并造成不能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后果的。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迟报统计资料,虽然报送了统计资料,但在报送时间上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影响到统计资料的及时性。)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规定,利用职权,采取强迫命令或授意、暗示等方法,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按其意图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构成此种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特征:一是行为主体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二是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四是有主观直接故意,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五是情节比较轻微。如果情节较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不再是普通的统计违法行为。

“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直接实施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只能是具体直接承担统计工作任务的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统计法的规定,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的行为。这种行为外在的表现形式是开展统计调查,但其行为的真正目的是窃取国家秘密,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是指违反统计法的规定,对在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公布和非法提供的行为。根据泄露的统计秘密的不同,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违反统计法和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统计活动中的国家秘密。②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未征得统计调查对象本人的同意,擅自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其私人或者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③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擅自予以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者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构成这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需要指出,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是广义的国家机关,除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二是这一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实施了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以上各类统计违法行为都是作为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统计法》明确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统计违法行为,此外,相应的统计法律法规又根据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以及统计工作的不同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别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

1.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

(1)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3)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执法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

2.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1)持证人员将统计调查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泄露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资料的。

(2)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

3.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行为:

(1)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

(3)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违法取得、使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4)统计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资格认定的。

4.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行为:

(1)违反规定开展涉外调查的。

(2)涉外调查机构涉外调查业务违反规定的。

(3)涉外调查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4)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

5.违反《河北省统计条例》的行为:

(1)未按规定申报统计基本单位情况,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行政记录的。

(2)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6.违反《河北省统计登记办法》的行为:

(1)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统计登记证的。 

二、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统计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它具有如下特征:

1.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责任的内容是由统计法律规范明确确定的。

3.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4.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的一种法律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统计法律责任种类

由于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统计违法者所承担的统计法律责任也不同。从目前我国的统计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看,统计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类。

1.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统计违法行为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施。统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由违法当事人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监察机关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使其以后不再犯,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主要适用于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使其财产受到一定损失的处罚。统计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最高限额5万元,对个体工商户最高限额1万元(不包括因迟滞缴纳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数额)。主要适用于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主要适用于有违法所得的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对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统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统计刑事法律责任:统计违法行为人构成了统计法和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中明确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在《刑法》中又明确有对应罪名的是“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一些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

重的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3.统计民事法律责任:统计违法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是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统计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要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