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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概述

时间: 2013-07-29 浏览次数:?

 

 

一、统计法的概念和特征

()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关于统计法的理解,有以下两点应予明确:首先,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其次,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统计法的特征

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类别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例如会计法以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统计法则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管理民间调查的外部管理关系。因为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都是统计活动的参加者,都可能成为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依据。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从统计法的规定和多年统计工作实践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相对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统一,能够保证统计调查中采用的统计指标、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计量单位、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的统一,有利于统计数据的加工、汇总、整理和使用。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来予以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

从统计法的规定来看,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是指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统计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从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职责均是由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所谓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即要求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一是内容法定。即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的种类、要求等是由统计法律规定的;二是主体法定。不是所有的统计法律关系主体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的义务,即统计调查主体由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即统计调查对象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仅要全面、适当,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义务。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

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4.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具体表现在统计资料的公布、利用等方面,主要有:

1.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

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三、统计法律体系

从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建设情况看,越来越多的专家和学者对我国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建设倾向于以现有的各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按照国家法律体系的要求,将与某一政府部门职能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自上而下,法律形式统一,内容衔接的部门行政法体系。根据这一原则,统计法律体系的框架共分四个层次,即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统计法律体系的内容,则以统计基本法——《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规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结构合理、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

()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12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统计法》。它的实施为统计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发展我国统计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统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

3.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如《河北省统计条例》等。

4.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律体系的主要分类

1.统计基本法。对涉及统计工作各主要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现行的统计基本法是指《统计法》。

2.关于普查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

3.关于统计调查方面的法律规范。《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一章中对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法体系、统计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4.关于统计资料方面的法律规范。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分别在第三章就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做出了规定。

5.关于统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6.关于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统计局还颁布了《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规章。

7.其他专项统计法规。主要包括:关于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关于民间及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关于统计经费管理等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