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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评价

时间: 2013-07-29 浏览次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增长极。”城镇化战略是河北省四大主体战略之一,省委七届三次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围绕增强承载和辐射能力,下大力气提高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城镇面貌要力争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统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系统地反映城镇化发展状况,科学监测城镇化进程,为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加快推进城镇化战略实施提供统计服务。

  一、开展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的背景和范围

  开展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是统计服务于城镇化战略实施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办字[2003124号),决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统计局共同负责,从2003年起在全省开展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监测对象为省、市、县(市)和建制镇,并明确了监测的内容、时间、组织实施和要求。2004年,河北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决定》,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要做好全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每年出版《河北省城镇发展报告》,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并提出要健全省级重点镇发展评价制度。随后,省政府下发《关于确定50个省级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冀政函[200443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公布设区市培育的100个省级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办字[2004181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镇发展情况的动态调控和跟踪监测力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自2003年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全省和设区市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建立“河北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根据监测调查结果分别对全省、设区市城镇化发展综合水平进行分级监测。2007年,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监测领域,将省培育的重点镇纳入监测范围,建立运用“河北省重点镇城镇化综合发展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省培育的重点镇城镇化发展综合水平进行监测。每年省政府新闻办、省统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全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新闻发布会,正式出版《河北城镇化发展报告》,部分设区市开展了监测评价工作。

二、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及方法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加快推进城镇化战略实施为目的,建立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一)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评价体系的设计原则

  城镇化发展综合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以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为基础,以经济统计理论和信息技术为支撑,运用科学的方法,并遵循以下五个主要原则:

1.目的性。建立城镇化发展监测指标体系,是为了促进城镇化战略实施和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提供统计服务。因此,应充分考虑构成监测指标体系的每个方面、每项指标在体系中及对研究问题所发挥的作用,增强针对性。

2.科学性。就是在理论上有科学依据,方法上有技术支撑,实践中可行有效。以经济统计理论为依据,以计算机模型技术为手段,能够根据监测指标体系对城镇化综合发展水平进行科学地分析判断,为实施城镇化战略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3.可行性。在现有的统计资源条件下,根据研究目的与指标体系建设要求,综合考虑了各项指标的代表性、数据来源及数据质量等因素,选择适用指标,便于具体操作和分析。

4.动态性。随着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创新,以及体制改革、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新变化,以发展的观点、开放的视野,及时调整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增强对发展的适应性。

5.可比性。监测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口径、范围必须一致,具有可比性,因此,较多地使用了比重、指数、平均数等相对数指标。

()省和设区市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省和设区市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用于监测全省和各设区市城镇化综合发展水平。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居民生活、城镇聚集、城市建设、生态环境等6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43项三级指标。

  “经济发展”包括经济实力、产业结构和开放程度三个方面,反映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变化趋势与程度,衡量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状况,以及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情况。“社会发展”包括社会稳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三个方面,反映城市社会发展水平、变动趋势与程度,衡量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兼顾并重,监测评价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公共安全机制完善状况。“居民生活”由收入水平、消费结构、居住质量三个方面构成,反映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变动趋势与程度,衡量生活质量和水平的变化情况。“城镇聚集”由人口聚集、产业聚集、协调程度三个方面构成,反映城镇聚集水平及发展变化情况,监测评价城镇化状况、非农产业发展与城镇发展的协调程度。“城市建设”由基础设施、技术设施两个方面构成,反映城市建设水平及变动情况,衡量城市建设和设施保障的基本情况。“生态环境”由环境质量、环境治理两个方面构成,反映城市生态环境状况与变动趋势,衡量生态环境和质量的治理情况与成效。

  (三)省培育的重点镇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重点镇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用于对省培育的重点镇城镇化综合发展水平进行监测评价。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聚集与生活、建设与环境等4项一级指标,经济实力、产业结构、增长后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聚集、居民生活、基础设施、环境质量等9项二级指标,以及全部财政收入、人均全部财政收入等20项三级指标。

(四)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方法

  1.分层分级监测。按照《省和市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河北省重点镇城镇化综合发展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省、设区市、省培育的重点镇城镇化发展状况进行分级监测。设区市可根据需要对所辖的县(市)实施监测评价。

  2.运用城镇化发展综合指数监测。按照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建立监测评价模型,分别计算省、设区市、省培育的重点镇城镇化发展综合指数,围绕城镇化发展综合指数及其构成方面进行监测分析,并组成专家组,对监测结果进行科学评估。

基本步骤是:首先,采用德尔菲专家评估法对指标体系赋权,即根据各指标在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评价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按照指标包含的信息量、敏感性和独立性,采用专家评议的方法,分别赋予适当的权重。其次,对指标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最后,分别计算被监测对象有关指标分值,并逐级加权集成城镇化发展综合指数。

无量纲化处理采用标准化的方法。在进行指标数值的标准化处理前,要对逆指标进行取倒数转换,转为正指标。标准化处理方法如下:

  (1)对设区市、省培育的重点镇数据的处理。求出每一指标的平均值i和标准差бi,按下列公式进行标准化处理:

xi= 

  (2)对全省数据的处理。采用改进的标准化处理方法,即用基期值代替平均值,按下列公式进行标准化处理:

xi=  

3)构筑静态、动态指数集成模型。采用层次分析与直接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分别构筑静态、动态综合指数集成模型,并计算静态、动态综合指数。即直接将经过标准化处理的指标数值用加权平均法进行综合,形成综合发展指数和一级、二级要素发展指数,再按照各指数的高低排出监测对象的位次,从而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基本模型为:Y=∑QiXi/∑Qi

  其中:Y表示综合评价指数,Qi表示第i项指标的权重,Xi表示第i项指标经过标准化处理后的分值。

  静态模型用于对各设区市、省培育的重点镇城镇化发展水平进行静态监测和横向比较,设区市、重点镇的静态发展指数分别反映各设区市、各重点镇的城镇化综合发展水平及与全省各设区市、省培育的重点镇平均水平的比较,分别以设区市、省培育的

重点镇平均的综合发展水平为零基准,大于零表示高于平均水平,小于零表示低于平均水平。

  动态模型用于对全省城镇化发展进行动态监测和纵向比较,动态发展指数反映城镇化发展运行的态势,以本地区的基期值为100基准,大于100表示高于基期水平,小于100表示低于基期水平。

三、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的组织实施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统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制镇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具体分工为:

  统计部门负责每年修订完善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和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健全完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方法和工作方案,负责报表制度中除“市政公用事业”以外方面资料的布置、收集、审核;负责全部资料的汇总,并做好监测指标体系数据的整理、审核、汇总和质量评估。建设部门负责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提供报表制度中“市政公用事业”方面全部

资料;负责提供监测所需的有关资料。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报表制度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负责提供本部门有关资料。

四、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结果及发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为河北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评价结果发布的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1.省和设区市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结果的发布。省统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组织,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统计局负责起草《河北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新闻发布稿》。发布稿主要包括城镇化发展总体评价,城镇化发展主要特点和设区市、县(市)城镇化发展监测结果等内容。

2.省培育的重点镇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结果的发布。

  省统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通报省培育的重点镇城镇化综合发展水平监测评价结果。

3.编辑出版《河北省城镇化发展报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每年共同编辑出版河北省城镇化发展报告一书,内容包括特载、发展报告、统计资料、统计图和附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