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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统计监测

时间: 2013-07-29 浏览次数:?

 

 

一、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建立

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步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针对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地方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3128日下发了《河北省民营(非公有)经济统计实施办法》(冀政办函〔200328号),明确了民营经济统计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方法和组织实施等一系列工作,标志着河北省民营经济统计体系正式建立。

二、民营经济的概念、统计范围和方法

民营经济(非公有)(以下简称民营经济)是指资产归中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即:扣除国有和集体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私营个体经济,外商独资经济,混合民营经济。其中,私营个体经济涉及的登记注册类型是,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外商独资经济涉及的登记注册类型是,外资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混合民营经济指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混合经济单位中的民营部分(混合经济单位中的民营成分=混合经济单位总量×混合经济单位中的民营成分比例)。另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1.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6.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7.其他联营企业是指除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以外的企业。

8.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9.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6.个体经营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17.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单位。

18.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是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和集体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具体包括个体、私营单位,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单位,其他联营单位,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和港、澳、台合资合作单位,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被调查对象的管理水平、核算基础等实际情况,民营经济统计按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确保准确的原则,对法人企业(单位)采取全面调查,对个体户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三、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涉及四大方面内容,包括13个指标。反映发展规模的指标主要有单位个数、固定资产原值、新增固定资产、从业人员;反映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的指标主要有营业(业务)收入、出口创汇收入、利润总额;反映对国家、社会贡献的指标主要有实缴税金、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反映民营经济比重的指标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产业人员的比重。

四、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因此,省政府要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协调联动、共同完成”方式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是:

统计部门负责制定民营经济统计调查方案;负责规模以上工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和全部社会服务业法人单位中私营、外商和港、澳、台独资、混合经济企业的调查;负责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增加值的核算试算方法,针对不同行业研定相应的测算技术,协调建立并理顺相关核算资料取材渠道,核算民营经济的增加值;负责全省民营经济综合数据的审核、评估和发布。

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全部个体户的调查,规模以下工业和不具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中私营、外商和港、澳、台独资、混合经济企业的调查,将调查汇总数据报同级统计部门。

商务部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经济出口创汇资料。

工商部门负责向同级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民营经济单位登记注册名单。

国税系统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经济实缴税金资料。

地税系统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营经济实缴税金资料。

为保证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质量,河北省统计局20051月修订了《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冀统外经字〔20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第一,各市统计局向省统计局报送民营经济统计季报,实现省、市两级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报送程序的统一。民营经济统计口径、统计范围各市要以《河北省民营(非公有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为准,全省保持一致,统计指标体系要能够满足省局的上报需要。在具体做法上,可因地而异,采取灵活的方法,既可以逐级布置报表,从基层起报,也可按照冀政办函〔200328号文件规定,从部门和统计局内部取材。第二,重视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质量,认真做好评估。为确保数据质量,各市要认真做好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评估的重点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不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情况”及

“个体经济主要指标情况”。可采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相结合进行评估。第三,各市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统计的领导,落实主管处(科)室,充实相应的业务骨干,明确专人负责,保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民营经济主要指标统计结果的运用与发布

统计部门是民营经济统计信息发布的唯一权威部门。负责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发布,按季度向各级政府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及运行变化情况,提供民营经济发展的数据资料。每半年向省、市、县(市)三级政府发布民营经济考核指标,包括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产

业人员的比重。以新闻宣传和《河北经济年鉴》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