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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08-03-30 浏览次数:?

冀统职改办字[2002]9号

各市统计专业职改办:

现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二年九月十八日        


 

 

河北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颁发统一证书的办法。

第三条  资格考试工作由省、市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领导,具体业务由省、市统计局下设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统考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资格考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以及《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纪律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和准确掌握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热情为考生服务。要严格按保密程序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不准自行委托他人代行本职工作,不准擅自变动考试时间,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不准接受妨碍考试工作的宴请或礼品。

第六条  资格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试卷保管、运送、监考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举行的相应资格考试。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参试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资格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在考试前属国家绝密材料,接触上述资料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规定。

第八条  由于考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考试工作纪律,要追究本人和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其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市统考办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报名工作

第十条  各市根据省统考办下达的年度考试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前半个月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地点、条件、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市应按照资格考试规定的报考条件,认真做好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所有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单位所在市确定的报名点报名;中央及省驻各地单位随当地报名、考试;长期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若需参加考试,可持工作单位证明到当地或户口所在地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须携带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单位推荐、盖章有效)和各市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登记表》(见附件十二),同时要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交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报名表2张,准考证、准考证存根各贴1张)。

第十四条  报名起止时间由省统考办确定,需要延长报名时间的要经省统考办同意。

第十五条  报名结束后,各市应按年度考试工作安排的要求,对报名信息进行汇总,将经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查通过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情况登记表》盖章后上报省统考办。

第十六条  考生在报名的同时征订考试用书。各市统考办要按照省统考办的要求,做好考试用书的征订、发售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省统考办根据各市编排考场、考号安排情况,印制《准考证》,并下发各市,各市统考办负责向应考人员颁发《准考证》(见附件十一)

第十八条  《准考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照片、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报考级别、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注意事项等。各市根据应考人员基本情况如实填写、加盖钢印或公章并塑封。《准考证》及《准考证存根》的制作要规范、清楚。

第十九条  《准考证》须备有存根,供监考人员在核对应考人员时使用。若应考人员遗失准考证,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有关证件,经报名点审核并经由省统考办同意后由市统考办补发。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号,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准考证号编排为11位,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    □□    □□    □□    □□

级别代码  年份代码   省级代码  地市代码   考场代码   座位代码

第一位为考试级别代码:初级资格考试代码为1,中级资格考试代码为2,高级资格考试代码为3(暂未开考)。

第二、三位为年度代码,取本年度最末两位阿拉伯数字,如2001年、2002年分别为“01”、“02”。

第四至第七位为考生所在省、市两级行政区划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061999),我省各市代码为:

石家庄:1301      山:1302    秦皇岛:1303

  郸:1304      台:1305      定:1306

张家口:1307      德:1308      州:1309

  坊:1310      水:1311

第八、九位为考场代码,第十、十一位为座位序号,由各市统考办自行编排。

第二十一条  同一单位的应考人员应编排在不同的考场或不相邻的考号。

第五章  考场设置

第二十二条  各市统考办根据考试报名情况设置考区或考点,考点一般设在省辖市的高考定点学校或大、中专院校。

第二十三条  全省资格考试由省统考办统一部署和组织管理。各市统考办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场要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教室(不得使用阶梯教室)。每个考场应最多安排30个考生,如有特殊情况的,须报省统考办同意。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生的准考证号贴在课桌右(或左)上角。考场要按规定要求设置,不合格考场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五条  考点门口应有“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河北省××考区××考点”标识,并公布考场规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所在教室、准考证起止号码)、考场分布示意图和时间安排表。考场门口写上××级××专业第××考场,考场的起止考号××号到××号。

第二十六条  考场内应备草稿纸、墨水、浆糊、针、线和一定数量的2b铅笔和橡皮等工具。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前,各市统考办应按上述要求,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考点学校立即改正。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点、考场工作由考区统一组织,一般一个考区只设一个考点。各考点设考点主任1名,考点副主任12名,负责考点全面工作。一般由考区人事局考试中心负责人或统计局主管职改工作的局长担任。每个考场设主考1名,监考2(一般应男、女各一名)。各考点还应配备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各项工作必须按全省统一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要定岗、定职、定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培训上岗制,没有参加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  省统考办要向各考区选派巡视人员,人员比例按需要、有效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全国统一规定实施考试。考试期间,各市须安排昼夜值班,值班时间一般定为考试前一天19小时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号码以及《考场设置表》(见附件十三)应于考前一周上报省统考办。

第三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考试任务时,必须佩戴省统考办统一制发的证章,如“考点主任”、“考点副主任”、“主考”、“监考”、“巡视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十三条  考试前二天,各市统考办要完成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

(一)学习考试工作纪律、《考点主任职责》、《考点工作人员职责》、《主、监考员职责》、《巡视人员职责》等。

(二)《监考人员操作程序》、《考场规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要发至每一考场,主、监考要准确理解、熟练掌握。

(三)熟悉考务操作的以下内容:答题方式和答题要求;试卷、答题卡的整理、装订和密封的方法、要求;试卷袋、答题卡回收袋、“考场情况记录单”的填写、封装要求。

(四)研究考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和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考试前一天,按标准要求完成考点、考场布置工作。考场布置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即行封闭待用。

第三十五条  考试开始前2小时,各市统考办将试卷送至考点。应考人员按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凭《准考证》和长期《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遵守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各考点、考场要周密组织,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环节考务工作,要保证考生的有效答题时间。考务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得影响考生答题。

第三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各市统考办应立即将考试的简要情况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统考办。各考区要在回收的答题卡袋封条上加盖本考区公章或密封章,按规定的时间将答题卡回收袋和考卷送交省统考办,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出现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非正常情况时,各市统考办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及时报告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保密局和省统考办并尽快查清泄源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省统考办报省人事厅、全国统考办研究确定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组织本地全国统一考试时,各市人事(职改)部门和各市统考办应及时向省职改办和省统考办报告,经批准后采取补救办法。

第七章  答题卡填涂方法

第四十条  资格考试采用标准化题型,计算机统一阅卷。答题方式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信息点。具体的填涂方法考前应由监考人员书写在考场黑板上并宣读讲解。

第四十一条  答题卡填涂方法:

(一)先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准考证号等文字或数字空白栏。准考证号数字空白栏共11格,每一格填一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依次填写。

(二)再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等各栏的所选项的数字和信息点。

(三)按认定的答案,将每题相应的选项涂黑。

(四)正确填涂请参看样卡上“填涂样例”,黑度必须盖住框内字符。修改时务必用橡皮擦干净,务必保持卡面整洁。

(五)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漏涂、错涂或答题卡折损造成计算机不能阅读的答题卡,按零分处理。

第八章  试卷、答题卡密封方法

第四十二条  试卷、答题卡密封方法:

(一)试卷、答题卡(包括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分别排列。备用空白卷、答题卡附在最后。

(二)试卷、答题卡整理并清点无误、经主考检查验收签字后即可进行封装。方法为:

1、考试试卷直接放入试卷袋内封口,加贴封口密封条。

2、答题卡不装订,按顺序排放后,连同《考场情况记录单》一起放入答题卡回收袋封口,加贴封口密封条。

第九章  试卷运送、交接与保管

 

第四十三条  试卷运送、交接要求:

(一)试卷交接双方对试卷袋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二)试卷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报告上级统考办,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前各市负责人和各考点主任及主考人员要亲自参加清点,并按规定履行领取试卷的有关手续。

(四)试卷须由专人押送,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2名押送人员。

第四十四条  试卷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试卷收、发制度。

(二)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放在保密室,保密室要有严格的防火、防潮、防盗措施。

(三)试卷存放时间,除因特殊情况经省统考办批准外,考前考区保存试卷时间不得超过3天,考试结束后不得超过1天,考点领取试卷为考前2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为考前30分钟。

(四)试卷在当地存放期间,均应有2人以上值班保管。

第十章  考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的是标准化考试方式,由国家统考办统一实行机读阅卷,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由国家统考办统一公布。国家统考办开设了“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热线电话”。电话号码为“16899111”或“01016899111”。考试结束一个半月后,应考人员可拨打热线电话查询考试成绩,也可通过互联网http//www.stats.gov.cn(中国统计信息网)查询考试信息。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统考办负责解释。原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考点主任职责

 

一、领导和主持本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主持收发、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和考点、考场布置情况,做好考前准备。

三、考前培训监考人员和考点工作人员,学习考试工作有关规定和考务操作的有关要求。

四、掌握考试时间和考点的考试情况,发出考试准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五、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和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取消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应考人员的考试资格。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省统考办报告。

六、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订、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

七、考点副主任协助考点主任工作,并按考点主任分工履行以上有关职责。

附件二

 

主、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工作是国家赋予监考人员的一项严肃而又光荣的任务。监考人员要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营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主、监考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按照考试操作程序、时间要求和统一的指导语组织考试,维护考场秩序,执行考试纪律。

三、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要在考场内巡视,切实负起责任,不得私自提前或者延长考试时间,不得串考场。

四、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应考人员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释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五、监考人员严禁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巡视时,不宜过久停留在某一考生身旁,也不宜注视其答题。

六、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严禁将试卷、试题带出考场。

七、发现应考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对影响他人考试者,立即终止其考试,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考点主任报告。

八、发现应考人员生病或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九、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和不佩戴考试工作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


 

附件三

 

巡视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资格考试的各项规定,督促巡视考区严格贯彻执行,协助考点主任做好负责范围内的有关考务工作。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巡视考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试环境、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密封和考试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参加或听取考前培训情况汇报。

三、巡视考试实施全过程,重点检查考务操作、考风考纪、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情况严重者提请考点主任处理。巡视中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要求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四、当考点主任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其提出意见。

五、考试结束后,听取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以及试题难度、试卷题型题量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六、及时将巡视情况和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省统考办报告。


 

附件四

 

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一、考点工作人员包括考点办公室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及饮水、存车等处的服务人员。

二、考试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考点主任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三、考试前要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四、安全保卫人员要做好应考人员进考点时《身份证》、《准考证》的检查,制止无证、证件不全及无关人员进入考点。负责维护考点、考场秩序,对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考点秩序、漫骂监考和工作人员等行为,要果断制止,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交公安部门处理,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五、主动热情地为考生服务,保证考生用水、用电、医疗等需要,帮助考生解决实际困难。协助监考人员做好物品清点、打扫卫生、关闭门窗等工作。

 

 

附件五

 

监考人员操作程序

 

一、考前1小时,全体监考人员佩戴考试标志到考务办公室报到,考点主任宣布各考场主、监考安排和本场考试有关事项。主、监考安排实行每场轮换制。

二、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三、考前25分钟,检查考场座位号、桌斗方向;在考场门口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与《身份证》,无误后方准考生进入考场。同时,要求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的讲台一侧,不得带到座位上。

四、考前20分钟,宣读《考场规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及考试注意事项。

五、考前15分钟,发放答题卡,提醒考生:(1)按要求将答案答在相应位置上,否则不得分;(2)答题卡不得污损、折皱,要保证正反两面整洁,否则会成为废卡;(3)答题卡每人一张,答错、答坏都不再发卡;(4)填卡前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填写姓名、考号,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码、科目代码、答案选项等信息码点。监考可在黑板上做示范填涂,并对填写、填涂情况逐一检查,纠正错填、漏填情况。

六、考前5分钟,当众表明试卷袋密封完好后启封;认真核对试卷的份数、科目,无误后发放试卷。提醒考生将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写在规定位置,并进行检查。

七、开考时间到,考点统一发出信号,主考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15分钟内,监考人员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答题卡上所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同,若有问题立即报告考点主任。

九、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准再进入考场,监考应根据《准考证存根》填写缺考考生答题卡的姓名、科目代码、考号,并用2b铅笔填涂科目代码、考号、缺考标识所对应的信息点。

十、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开考30分钟后,考生才可退场。如有退场考生,要先核对其试卷、答题卡,无误后再准其退场,不得再进。要严格按照《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纪人员直接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用2b铅笔填涂违纪考生答题卡违纪标识。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考试时间。

十二、考试终了,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主考宣布:“考试时间到,停止答卷,请将答卷反放在桌上,在座位上坐好,否则按违纪处理”。监考按考号顺序收答题卡、试卷,全部清点无误后,准许考生出场,并按规定认真填写试卷袋、答题卡袋封面和《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各项内容。

十三、整理答题卡、试卷后,主、监考一同到考务办公室,交考点主任验收无误后封装。

十四、整理答题卡,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一并整理实考答题卡和缺考答题卡,空白卡和废卡附在其后面,连同《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空白卡、废卡也必须装入袋内)密封。

十五、将全部试卷(包括实考、缺考、空白卷)按考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十六、考试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准备和发放,考后一并收回,不允许考生自带草稿纸。

 


 

附件六

 

     

 

一、应考人员只准带签字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其他规定用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涂改液、电子记事本、寻呼机、手机、电子词典、商务通等规定以外的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文具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前2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开考前,应考人员应首先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单位、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四、考试铃响后开始答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必须使用2b铅笔按规定填涂,错涂、漏涂或填涂不规范造成计算机不能识别的,按零分处理。在试卷和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

五、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字迹模糊和答题卡有皱褶、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应考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七、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应考人员应尊重考试工作人员,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除佩戴考点主任、考点副主任、主考、监考、巡视员等有关标志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附件七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为严明考试纪律,确保资格考试客观、公正,对应考人员违纪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应考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直接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有违纪记录的答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号上参加考试的;

(二)将电子记事本、寻呼机、手机、电子词典、商务通、掌上电脑等具有存储功能的通讯工具带到座位上的;

(三)翻阅抄袭书籍、资料者;

(四)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暗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

(五)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六)偷换试卷、答题卡者;

(七)接传、交换资料或答案者;

(八)在试卷规定的地方未按规定要求填涂答题卡,或准考证号、考试科目信息点错涂、漏涂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阅读的答题卡者。

(九)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答试卷作废: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二)在答卷(卡)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

(三)在答卷(卡)上做明显标记;

(四)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试卷、答题卡;

三、对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的和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者,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外,由省人事部门通知各地考试机构和本人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四、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考试工作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外,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考试结束后,对考试工作人员有报复行为的,视其情节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六、有其他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附件八

 

考试值班规定

 

一、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统考办和各考点均应设置考试值班电话,配备值班人员,建立严格的考试值班制度。

二、各市应抽调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对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工作熟悉,富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12名同志担任考试值班人员。

三、值班人员、值班电话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值班电话一并报省统考办,如必须更换,应及时上报。

四、值班人员要对考试情况上通下达,即对国家及省的指示精神及时传达到考点,对考点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要立即向省统考办报告。

五、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如个人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值班室,应立即向市统考办或考点主任报告,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值班时间一般定为考试前一天19小时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以便了解掌握有关考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证考试信息的畅通与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十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题卡

填涂说明

 

1.由于考试答题卡上的信息是通过计算机自动扫描处理设备进行采集识别的,不规范及错误的填涂,或者修改处未擦除干净都可能影响到设备的自动识别,从而直接影响考试成绩。因此,考试时参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填涂答题卡,如有疑问,也请在考试前向当地考试管理部门咨询,考试时不再解答。

2.考试时,参考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包括考生信息和答题信息。参考人员在试卷上答题无效,只能在答题卡上按相应题号填涂信息。

3.参考人员拿到答题卡后,应立即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工作单位空白栏,字迹工整,不得超出空白栏表格。

4.准考证号的填涂:在考试开始前,参考人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准考证号的空白栏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从左至右顺序填写。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数字信息点(09十个数字中的一个)。准考证号的填写必须准确无误。

5.考试科目的填涂: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题卡为通用答题卡,参考人员必须在答题之前填涂考试科目栏。填涂时首先要看清该试卷科目名称,再填涂答题卡考试科目栏中相对应的信息点。

6.答题信息的填涂: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混合选择题、判断题和综合应用题五类。参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将答题卡上对应题号右侧的所选项信息点涂满涂黑。填涂时一定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也不要多涂或漏涂。各类型试题填涂方法如下:

(1)单项选择题:该题型是指在每一小题abcd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正确答案,参考人员只能在四个选项中选择一个答案代码填涂。若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答案代码,则按错误处理。

(2)多项选择题:该题型是指在每一小题abcde五个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正确答案,参考人员可以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答案代码填涂。

(3)混合选择题:该题型是指在每一小题abcde五个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正确答案,参考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相应的答案代码填涂。

(4)判断题:该题型有两个选择项,对“√”或错“×”。参考人员认为该题正确,则将“√”点涂黑;参考人员认为该题错误,则将“×”点涂黑。

(5)综合应用题:综合应用题的填涂请参阅多项选择题和混合选择题。

参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试卷,搞清楚每种类型题的给分标准,掌握答题技巧。

7.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皱答题卡,也不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不要在答题卡上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否则可能影响机器阅读,造成误判的结果,由参考人员自己负责。

8.完成所有题目的填涂后,参考人员应仔细认真检查,发现错误后,一定要用橡皮擦除干净后再重新填涂,不要将其他涂点擦掉。请注意填涂时间的把握。

9.考场临考人员负责填涂缺考标志和违纪标志,提醒参考人员填写姓名、工作单位,监督参考人员正确填涂准考证号栏和考试科目栏。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二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答题。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二、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提问。

四、应考人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单位、准考证号等,字迹要清楚、工整,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五、姓名和准考证号(11)必须按要求填写,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按作废处理。

六、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场内禁止吸烟,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七、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经临考人员允许后,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附件十二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登记表

 

报名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所学专业

 

报考级别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职务时间

 

单位性质

 

工作单位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盖章)

                                                         

市统

考办

意见

 

 

 

 

                                                      (盖章)

                                                         

市人

(

)

门意

 

 

 

 

                                                      (盖章)

                                                         

证书编号

 

注:1.本表用钢笔填写。

2.资格取得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附件十三

年度统计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考场设置表

市(盖章):                                                         填表人:                                                 

单位名称

报名人数

考场个数

考试地点

考点主任

考点副主任

主、监考人数

巡视

人数

 

人员数

值班人员

中级

初级

中级

初级

姓名

单位及

 

姓名

单位及

 

姓名

电话